【肖群忠】“生活伦理”论
“生活伦理”是相对于“教化伦理”而言的,这是一种全新的道德类型与道德结构理论。研究生活伦理的本质规定性及其与教化伦理的相互区别和互动关系,对于当代中国伦理学本身的发展,对于反思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道德建设的得失,具有原创性的学术解释力,同时也有助于推动伦理学研究更加面向生活,贴近生活,指导生活。
一、问题的提出和意义
所谓生活伦理,也可称世俗民间伦理。这一解释性概念最初是由日本著名思想史家沟口雄三提出来的。他把广义的中国儒教按照不同的层次、对象、范畴划分为十个方面,“民间伦理”即渗透于民间生活中的文化观念、群体意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并进一步将其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由为政阶层注入的、来自上层的“教化伦理”;二是从平民自身生活需要中产生的、来自下层的“生活伦理”;三是表现在社会职业观念中的“职业伦理”。[1]这种富有原创性的解释概念为当代学者李长莉所吸收借鉴,她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伦理的基本结构可以区分为教化伦理与民间生活伦理,继而她对民间生活伦理也做出了自己的诠释,并用这样一个解释框架来研究近代伦理观念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李长莉认为,自汉代实行“独尊儒术”一直到清代,儒家伦理一直被历代统治者奉为正统教化伦理。这种以家族主义和小农经济为基础、有利于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社会等级秩序的道德伦理体系,在官僚士大夫阶层的倡导下,渗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之中,并居于主导地位。与此同时,在民众的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来自人们生活需要和生活经验的不同于正统教化伦理的民间生活伦理。尽管它们往往受到排斥,或居于末流,但却一直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发挥着重要影响。特别是在社会动荡、正统教化伦理的控制力和影响力随之减弱的时候,民间生活伦理就会活跃起来,焕发出生命力。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现实中的民间生活伦理,与正统的教化伦理并不是截然二分的,一些儒学教义原本就与民间的生活经验相重合,或者已融于人们的生活伦理之中了,只是由于后来统治阶层对某些内容的特意提倡,才使得在某些观念上正统教化伦理与民间生活伦理显分二途。[2]
对传统伦理结构的这一划分,其他学者也做过类似的表述。余英时认为,“日常人生化在原始儒家中也不是毫无根源的”。“从历史上观察,儒家的日常人生化最迟在明清时代就已经开始萌芽。”“明代中叶以后,儒家的基础动向是下行而不是上行,是面对社会而不是面对朝廷。”[3]陈来也把儒家伦理分为精英儒家伦理和世俗儒家伦理,他指出:“明清间蒙学读物中大量反映的世俗儒家伦理,除了精英文化向下传播过程所必然发生的世俗化之外,也是以这一时期理学内部的世俗化转向为基本背景的。”[4]刘志琴主要从道与器的内在统一上论述了中国传统思想重视生活价值与生活伦理的观点,她认为,中国古代思想特别是儒家思想尤为重视生活价值与生活伦理,“百姓日用之学是儒家的经典之教”[5]。
笔者认为,生活伦理的概念对伦理学理论自身的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解释概念。伦理学者们也已经从不同的角度注意到了这种道德结构和类型的客观存在,并分别从历史与现实的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以中国传统道德雅文化与俗文化、官方文化与民间文化的分类界定之。[6]学者张博颖则立足于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现实基础,以“国家伦理”与“市民社会伦理”的概念进行道德类型和结构的分析。[7]上述概念的具体表述虽然不同,但所指称的道德生活类型与结构却是大致相同的。有的是从思想史的角度来分析的,有的是从文化史的角度来分析的,有的则是立足于当代道德生活出现的新情况而提出的。
道德类型与结构理论是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在伦理思想史上,思想家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分类标准和理论。从道德主体的角度把道德分为社会伦理与个人伦理;从道德的时空维度把道德分为传统道德、现实道德、理想道德;从道德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上,把道德分为个体进取型道德与人际、群际、族际、国际等社会协调型道德;从历史发展和文化特性的角度,把道德分为传统社会的服从型道德与现代社会的主体自律型道德,等等。道德类型与结构理论的丰富化,一方面反映出社会道德生活本身的丰富多样性,另一方面也体现着思想家们对社会道德生活认识的不断深化。每一次道德类型与结构理论上的突破,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社会道德生活的新变化及思想家们对这种新变化的认识和把握。如在我国近代,梁启超提出了公德与私德之分的道德类型理论,其目的是要改造我国旧道德重私德轻公德的片面性,激发国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伦理学界关于道德类型和结构问题,曾在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创新理论,从而推动着社会道德观念的进步。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关于道德的本质和类型,就有规范约束论与主体能动论的争论。这种争论最后虽然未形成统一的看法,但它推动了我国道德生活领域的思想解放,推动了当代社会道德观念的变革。另外,在20世纪80年代,有些学者提出的协调性道德与进取性道德的道德类型理论,也具有很深刻的解释力。这种理论认为,我国传统道德长期以来只是强调协调性而忽视进取性,这实际上导致了我国传统道德结构的偏失,对社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这种理论不仅在学术界有较大的影响,而且对年轻一代的道德生活实践也产生了很大影响。近年来,很多学者提出了个体伦理与制度伦理的道德类型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我们过去的伦理学只是从社会对个体要求的角度研究道德问题,而从来没有研究国家、团体对个人有无道德责任的问题;只研究个体应该承担的义务,却从不研究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在现代社会,要特别注意研究制度伦理,将制度伦理与个体伦理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实现道德结构的全面化和科学化。
在笔者看来,教化伦理与生活伦理的道德分类理论是一个科学的解释范畴。教化伦理与生活伦理的道德类型理论以其对历史事实的客观准确概括和科学解释而具有思想上的冲击力。它符合我国古代思想文化与道德生活的实际,对近代中国历史文化也有很强的解释力。不仅如此,这一理论解释框架对于我们认识当代中国的道德生活和道德建设也具有很强的理论说服力,是伦理学实现理论研究的转型和学术进步的重要思维方法。
二、生活伦理及其与教化伦理的关系
“生活”一词在广义上是指人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生活是指人的生命动态展开过程,是人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人生的过程和体验,是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直接同一的。生活的表现形式是丰富多彩的,不过,人的生活有其共同的的本质和普遍的准则。生活的本质是人在自然和社会空间中,通过享受、占有、内化并创造人类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围绕人的生命存在和发展,实现人生价值和意义的能动的活动。人的生命存在是生活的基点,而人的生命的实现则是生活的归宿。
生活这一概念虽然具有丰富的内涵,但在狭义上则往往是指人们与在社会国家中的政治生活相区别的日常生活,也就是指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为满足衣食住行等基本物质生活而进行的各种活动。这种日常生活按马克思的说法,是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是人的其他历史活动的起点。制度生活是指人在特定的制度体系内展开的生活。在制度体系中,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受到政治法律制度等社会给定的规范的约束,生活的价值和意义往往通过与政治法律制度和规范相符的程度来加以判断。制度生活往往不具有自在性,不是人的自在生活,而是一种社会制约性的生活。制度生活要求人们在某些具体场合遵循制度和规范。日常生活是人的一种自在性、自主性的生活,是在非制度约束情境中的生活。日常生活具有明显的自发性、习惯性和情感性等基本特征。尽管日常生活也受到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影响,但在日常情境之中,日常生活总是试图摆脱社会规范给定的约束,因而更富于情感性和情景性,更具有活力。当然,日常生活也不是完全随心所欲的,它同样具有生活的规则。制度生活和日常生活构成人类生活的整体,是人类生活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用制度生活来要求人的日常生活,人生便失去了灵活性、丰富性,从而丧失了生活的乐趣与活力。单一的制度生活会消磨人的生活情趣,从而使人丧失对自身生活方式的独创性。用日常生活来取代制度生活,体现了人生的自在性,但丧失了人生的社会性,就会漠视处理人与自然、社会、团体、国家关系的伦理和法律规范。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制度生活来源于日常生活,日常生活是建立制度生活方式的基点、原型。日常生活是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我们这里所说的“生活伦理”,就是从这种狭义的日常生活中产生并主要指导日常生活的规则。
人生活在世上,需要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以维持生存,需要人与人、人与群体之间的协调关系以保障生存,需要精神的依托以得到心理的安适,这些因素构成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具体的生活样式,它们被人们日复一日地重复,其内含的规则和价值取向长期积淀凝聚,反映到人们的意识观念中,就形成了一系列比较稳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这就是民众的生活伦理。可见,生活伦理是从民众普遍奉行的生活方式中产生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伦理,一为外显的,一为内在的,互为表里,相互契合。前者是人们的具体生活样式,后者是这种生活样式的规则和意义。
所谓民间生活伦理,就是存在于民众实际生活中,人们主要根据生存方式和实际需要,从生活实际经验中得来并实际应用于生活的伦理。所谓教化伦理,是指由统治阶级倡导,居于社会正统地位,用于教化民众以维系社会秩序的伦理观念,是自上向下灌输,希望人们普遍遵守的伦理。生活伦理与教化伦理的差异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二者的主体与社会作用不同。教化伦理的主体是国家,其实际代表者主要是官员、意识形态的教化工作者;而生活伦理的主体则只能是民众。教化伦理是一部分人用于教化另一部分人的伦理;而生活伦理则是民众各自生活经验的积累,是不具备互相间不平等意义上的教化性的。教化伦理往往把民众作为道德教化的客体,而某些官员、意识形态的教化工作者往往以教化主体的身份居高临下,实际上他们有的人是国家教化伦理的真诚信仰者,有的人在内心并不一定是该伦理的真诚信奉者,但仍然在从事某种道德教化。而生活伦理则高扬人的主体性,其实质是为了人的存在和发展,尊重人的生命、人的权利和人的价值。主体性是民间生活伦理追求的价值目标。社会是一种由人构成的组织形式。所谓社会生活,其实是指人在社会历史条件中的存在。社会无法过生活,相反,社会是人的生存空间,建构完美社会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人的生活创设条件。
第二,二者的根本目标和基本立场不同。“为了社会”还是“为了人的生活”,这是教化伦理与生活伦理在根本目标上的不同。教化伦理是由社会利益和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它是社会、国家向民众提出的价值观念导向和行为义务要求。教化伦理所要达到的目标主要是秩序与和谐,其基本立场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性,总是站在社会、国家和统治者的立场上,为其倡导的主导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进行辩护。而生活伦理其利益基础则是广大民众的日常生活需要,其追求的目标是安宁和幸福。民众首先有生存和安全这种基本需要,在此基础上,他们还有归属、交往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生活伦理就是要为民众的这种合理需要和追求提供道义上的支持和指导。因此,生活伦理的基本立场是非意识形态的,它直接源于、基于民众的生活需要和生活实践。
人的生活是一切社会的原初性的根基。社会只是生活的必要手段,生活本身的质量才是生活的目的。人并不是为了社会机制而生活。尽管生活总是需要社会这一形式,但人的生活在本质上并不是为了服务于社会;相反,社会必须服务于人的生活,因为社会的形成乃是为了人有序地生活。虽然一个好的社会与好的生活往往是一致的,但好的社会并不一定是好的生活的目的;相反,好的生活却是好的社会的目的。
第三,二者的伦理精神和价值取向是不同的。教化伦理的伦理精神和价值取向是“礼义为上”,具有鲜明的道义论特点。而生活伦理的伦理精神与价值取向则是幸福主义的,具有鲜明的功利论色彩。教化伦理就是要人们遵礼行义,只有遵循社会主导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才能维护社会的秩序;只有倡导人们对他人和社会多尽义务,社会才会少纷争而多和谐。而生活伦理作为民众生活方式的直接体现,必然是幸福主义的。民众作为一个个真正的生活主体,他们必须为自己的生存去奋斗,追求自身的现实利益,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尽管作为一个社会生活中的人,其利益的追求应以符合道义的方式去争取,但他们的首要价值取向是功利、利益和幸福。教化伦理与生活伦理的这种差别实际上已经得到历史的证明。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于义利问题,在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官方正统文化中(如在儒家学说中)历来倡导重义轻利,而在民众实际的生活实践中恰恰是重视人伦日用,重视实际利益。这是中国传统民众最基本的国民性之一。在古代物质匮乏的条件下,要让民众不重视利益,不量入为出,不省吃俭用,不功利计算,不礼尚往来,不等值交往,那是不可能的。也许正是因为这种功利性的国民性的存在,才会有重义轻利这种价值导向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教化伦理代表社会的主导性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有较多的理想和超俗色彩,对于社会风尚起着教化、指导、表率、导向的作用。而民间生活伦理则贴近民众的日常生活,切于民生日用,并实际支配着民众的日常行为,形成普遍而稳定的大众行为模式。虽然二者都起着维系社会的精神纽带的作用,但民间生活伦理因其植根于民众的实际生活,因而更具现实合理性和灵活性,又因其更切合于人们的实际利益,因而更具实践性和普遍性。
第四,二者调节社会生活的领域不同。教化伦理具有某种公共性、群际性、族际性、国际性,调节的主要是人与团体、国家、社会、世界之间的关系。而生活伦理则具有私人性、人际性,有的学者把它称为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主要是调节民众在私人生活和私人交往过程中的人际关系。因此,教化伦理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政治生活中的政治伦理,在现实社会,这种教化伦理更多地得到了统治阶级法律体系的支持,而生活伦理则更多地体现了人际之间的特殊性和情感联系。在各种人际关系中,关系对象都是一个同我们处于特殊关系中的单数的他者。比如,我们常说的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显然只能是一种用于调节个人与团体、国家之间关系的教化伦理,不适合调节民众个体在日常生活中的人际关系;而像友爱、互利这样的生活伦理,显然也是不同于上述教化伦理的。
第五,二者在意识形式和传承方式上不同。由于教化伦理是社会利益与统治者利益的自觉表达,并且通常是以系统的、理性的形式予以表达,因此它是典型的社会意识形式。而生活伦理则是从民众的生活中直接产生的,是民众生活方式的直接体现,又由于它是以非系统的、常识的形式予以表达的,因此生活伦理通常是以民众社会心理的形式存在的。从文化积累和传承的角度看,它们的承载方式和传播方式也是不同的。在我国古代,教化伦理主要体现在士大夫的宏篇巨著中,得到国家权力的肯定,并借助政治和法律的手段加以推行。民间生活伦理则主要存在于各种谚语、传说、家训、童蒙读物、戏曲鼓词、民间信仰,以及一些切近生活的民间文化形式之中。
教化伦理与生活伦理不仅有区别也有联系,完整的社会道德结构应是两者的统一,这是由社会生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决定的。人是社会性的存在物,人不仅有日常私人生活,而且也有社会公共生活,人的生活不仅要依靠常识做出选择,而且要自觉接受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在自己的理性面前加以审视,并以此指导自己的长远选择。正因为生活就是这样内在的统一,因此决定了一个社会的完整道德结构应该是国家教化伦理与民众生活伦理的统一。
教化伦理与生活伦理的相互联系表现在:一方面,教化伦理要以民众的生活伦理为基础。教化伦理的内容如果严重脱离民众的生活实际和道德水平,就会变成空洞的说教。国家教化伦理要尽可能地从民众的生活实际出发,体现并维护民众的利益和要求。另一方面,民众的生活伦理也要自觉认同国家教化伦理的价值导向和规范作用。民众生活伦理作为一种直接形成于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心理和行为趋向,必然有某种趋利的自发性、盲目性,如果离开了社会国家教化伦理的整合、引导和规范,很容易滑向非道德主义。两者之间应该处于一种能动的互动过程中:国家教化伦理应关注民众的道德生活实践,从民众实际的生活状态和价值心理出发,不断调整自己的导向和规范;民众生活伦理应自觉地以国家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念和规范指导、约束自己的生活实践,从而实现个人幸福和社会和谐的统一。
三、伦理要源于生活、指导生活
马克思说:“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8]。“现代历史著述方面的一切真正进步,都是当历史学家从政治形式的外表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深处时才取得的。”[9]马克思的这两段话表明,直接产生于民众生活实践的生活伦理,较之国家教化伦理具有某种基础性和先在性。伦理学研究必须源于生活,深入生活,指导生活。一个社会完整而健康的道德结构,应该是国家教化伦理与民众生活伦理的协调互动。一个社会的道德建设如果只是服务于一定的政治需要,仅仅发挥教化百姓、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是不够的,还必须对民众的日常生活有切实的指导。
从这个意义上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道德建设明显存在着单纯倡导国家教化伦理的偏差。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由战争年代的革命道德发展演变而来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基于武装斗争的需要,采取高度统一的共产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政治道德,这在战争环境中是非常必要的。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政治成为我国社会生活的主旋律,国家即社会,社会即国家,国家与社会处于高度统一之中,政治权力渗入日常生活、私人领域的很多方面。在这种社会背景下,道德结构是以政治化的国家教化伦理(或称国家道德意识形态)代替了所有道德,如社会、职业与个体日常生活道德,导致了道德结构的单一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随着经济成分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独立于国家行政干预的私人领域、民间社会生活也得以形成和发展,中国的市民社会正在崛起。与此同时,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国家行政权力已逐渐从人们的日常生活、私人领域退出,仅仅依靠国家政治教化伦理来指导多元而丰富的民众道德生活实践,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现实的社会需要。
我们的道德建设必须面向生活、面向民众、面向实践,研究变化了的客观情况,根据变化了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生活实践的要求,建构新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这种道德体系应对国家教化伦理和民间生活伦理进行整合,实现国家教化伦理与民间生活伦理的统一。
民众不是政治生活的附庸,而是社会生活的主人,他们有自己的经济生活、职业生活、休闲娱乐生活和社交公共生活等。社会的伦理道德必须尊重民众生活的特点和要求,建构适应民众日常生活特点和要求的道德体系。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其作用与功能就在于对民众的日常生活有所指导,换句话说,它的真理性与合理性来源于日常生活,并在日常生活中得到确认。道德真理并不总是一些抽象的政治原则,而是充满着朴素性的生活真理和为人之道、人际之方。道德来源于民众鲜活的生活实践,道德不是源于自上而下的单纯论证和教化,而是民众在实践中通过互动、协商、契约、履行而逐步形成的。离开了民众的生活实践,道德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种道德理论,如果已经和民众的生活实践没有关联,就会沦为伪善。道德作为人类生活中的一种价值观念和善恶意识,其评价的标准仍然是能否代表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否代表社会文化的前进方向,而不是简单地以国家和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为尺度。道德的应然和正当,其价值根据也只能是人性的自我完善和社会关系的完善,而不单纯是一定统治阶级的利益。当然,有时这种社会进步趋势与某些先进阶级和政党的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
由于长期以来秉持单纯的国家教化伦理的意识形态立场,我们的理论思维只是着眼于意识形态的需要,而不是客观的社会现实和民众的需要,我们的理论体系只满足于对与现行经济政治体制相一致的主流价值观念与规范体系加以论证和辩护,结果导致了道德理论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道德理论变成了干巴巴的教条,难以发挥道德应有的社会作用。
我们必须摈弃那种单纯的意识形态立场和方法,确立真正的伦理学的科学认识方法。那么,伦理学的真正科学的方法是什么?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又是什么呢?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科学的伦理学思维要求我们首先要面对客观存在的事实,以纯粹的认识态度去描述、诠释客观存在的道德文化现象。而意识形态的思维方式则是先预设并承认一定的意识形态观点的正确性,然后去做论证的工作,或者为了某种政治需要建构人们的价值目标和行为规范。总之,两种思维方式的根本差别是,对现实生活采取一种纯粹客观的认识态度,还是主体事先就有利益立场和价值观点的预设。我们认为,科学的伦理学的方法是诠释、反思、创新,而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主要是论证、维护、教化。诠释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它首先是面向客观对象的,并以理性的态度对对象进行科学的描述、分析、诠释。相反,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则是力求对既存的意识形态进行合理性、应然性、正当性的论证。反思就是要对社会的价值体系不断地进行再审视、再认识、再思考。反思的过程同时也就是批判的过程。而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则立足于维护既有的价值体系。伦理学的理性批判不是要全盘否定,而是为了创新,为了超越,为了构建新的理论价值体系。这正是真正科学的伦理学的生命力之所在。而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则是立足于对既有价值体系的传播和教化。
中国当代伦理学要实现自身革命性的突破和进步,必须淡化意识形态立场和方法,而强化科学态度和方法。没有这一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的变革,伦理学理论就会继续落后于社会现实,难以获得真正科学的形态。论证而不诠释,维护而不反思,教化而不创新,这就是我国主流伦理学研究几十年来的基本状况。而导致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我们对道德结构的理解是片面的,把道德等同于单一的国家教化伦理,把道德作为国家政治的附庸,甚至是以政治取代道德。
如果说单纯的论证、维护的思维立场和方法阻碍了我们的伦理学进步的话,那么,单纯的教化思维则使我们的伦理学理论难以创新。伦理学研究要取得突破性进展,必须面向生活、深入生活,对民众的生活状态和变化了的生活方式进行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归纳提炼出真正符合民众需要的道德价值体系来,才能对民众的道德生活实践产生实际的指导作用。
加强对民众日常生活伦理的研究,这将是我国伦理学研究新的突破点和生长点。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哲学研究出现了关注生活世界的转向。20世纪西方文化哲学的一个重要倾向是将日常生活提高到理性层次来思考,使哲学研究贴近生活。胡塞尔向“生活世界”的回归,维特根斯坦对“生活形式”的剖析,海德格尔有关“日常共在”的观念,都表明一代哲人已把注意力转向日常生活的研究。在国内哲学界,有人提出“哲学就是生活观”,生活观就是关于人类生活的根本观点,强调通过对生活世界的深刻观察和理解,为人类提供一种能充分表达生活目的、特点和意义的生活理念。换言之,哲学研究的对象是人类的生活世界,研究的主题是人类的存在方式,研究的核心是人类生活的意义,而总的研究成果则是对于人类“生活理念”的系统表达。[10]伦理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更应该关注生活、描述生活、诠释生活,寻求生活的意义,建构生活的规范,指导现实的人生。我们首先应该搞清楚,人们的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其社会成因是什么?支撑当代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的价值心理和价值规范是什么?这些价值心理和规范形成的社会原因是什么?进而才能对其进行价值评价,建构符合民众生活实际和价值追求的新的生活伦理。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01期。编辑录入:齐芳)